(2015)黑民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董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董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0103号原告武某某,男,现住姜屯镇。被告董某某,男。被告周某,男,现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翠微代理审判员 邵 威人民陪审员 吴柏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