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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董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董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0103号原告武某某,男,现住姜屯镇。被告董某某,男。被告周某,男,现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翠微代理审判员  邵 威人民陪审员  吴柏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