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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公司与徐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公司,住所永吉县。法定代表人:魏忠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艳波,该公司职员。被告:徐丽霞,女,出生日期不详,住永吉县。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徐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丽梅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公司诉称:原告于2010年9月接管永吉县口前镇珠江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并负责收缴该小区的物业费。被告徐丽霞自2010年至2014年间共欠物业费2090.00元,滞纳金1325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缴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5年的物业费2090.00元及滞纳金13250.0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徐丽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且该小区徐丽霞的住宅中无人居住,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丽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