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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二保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舒红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舒红,王妮,公强,辽宁芒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保字第00002-2号原告:张舒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尤金,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妮,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辉,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辉,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芒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祖伟,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兴玲,女,满族,系该××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女,蒙古族,系该××工作人员。原告张舒红诉被告王妮、公强、辽宁芒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舒红向本院提出变更担保财产申请,申请人张舒红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二街××号××建筑面积114.35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张舒红和徐铭阳名下共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龙首山路××号××建筑面积131.18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沈阳蓝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担保财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二街××号××建筑面积114.35平方米的房屋;二、解除对张舒红和徐铭阳名下共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龙首山路××号××建筑面积131.18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