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青县天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司进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天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司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第114号被执行人青县天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青县清州镇刘缺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忠才。被执行人司进强,地址青县(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沧州华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县天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司进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青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县天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司进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沧州华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县天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司进强偿还标的款3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36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学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