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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刑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杜舞矿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舞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执字第905号罪犯杜舞矿,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4月29日作出(2006)郑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舞矿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9日至2002年7月20日,杜舞矿伙同王朝辉、安德欣携带匕首窜至登封市白坪乡白坪村、白坪街、大金店镇段村等地,采用跺门入室、持械威逼并捆绑等手段,实施抢劫作案四次,抢劫过程中致伤二人(其中一人轻微伤),抢走现金人民币4700元、手表两块及诺基亚6150型手机手机一部。系主犯。罪犯杜舞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舞矿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舞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01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伟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