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孟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151号原告:孟某,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徐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孟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