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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行非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康县碾坝乡人民政府与崔小路、娄文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康县碾坝乡人民政府,崔小路,娄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行非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康县碾坝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世宝,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黄占军,碾坝乡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崔小路,女,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娄文明,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本院受理执行的康县碾坝乡人民政府与崔小路、娄文明行政非诉执行(社会抚养费)一案,因被执行人崔小路、娄文明未能按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康行非执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经康县碾坝乡人民政府申请,我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93.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小路、娄文明已于2015年1月12日主动将社会抚养费交清至康县碾坝乡人民政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4)康行非执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从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