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子碧;被告陈玉平,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子碧,陈玉平,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号原告魏子碧,男。被告陈玉平,男。被告王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子碧与被告陈玉平、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子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子碧撤回对被告陈玉平、王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魏子碧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