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终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与赵娟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赵娟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1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法定代表人李宗武,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娟楞,女。委托代理人顾鹏,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上诉人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娟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上诉人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和上诉状上所载的联系电话依法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被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拒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受送达人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拒绝签收,导致开庭传票未能被实际接收,该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上诉人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