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维、王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刘维,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合蚌路小北山。法定代表人:姜世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大旭,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刘维,农民。被执行人:王月,农民。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维、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003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维、王月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维、王月银行存款4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