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茅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宗兴涛与钟文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兴涛,钟文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宗兴涛,居民。委托代理人梁成民,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文旗,居民。原告宗兴涛与被告钟文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兴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成民,被告钟文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兴涛诉称,被告长期在徐州从事投资经营,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2年4月25日、2012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及150万元,合计20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原告按照约定将上述款项给付了被告,被告于2012年12月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款项偿还原告。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被告钟文旗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本来打算及时归还,但是由于经营不善,没有还款,现在我有一些固定资产,我也打算及时处理这些资产来归还欠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4月25日、2012年11月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及150万元,合计200万元,并约定月息2%,原告按照约定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上述款项给付了被告,被告于2012年12月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事实,并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款项偿还原告。现因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引发诉讼。本案中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5)铜茅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开发区东方濠璟商务大厦25层、26层房产。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工商银行业务凭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00万元,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同时该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依法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两被告逾期未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文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宗兴涛借款2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