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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刑初字第22号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鱼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第19行、第20行“……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有误,现更正为“……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代理审判员  谢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淑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