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刑初字第22号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鱼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第19行、第20行“……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有误,现更正为“……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代理审判员 谢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淑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