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在祥与王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王在祥,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先勤,男,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在祥诉被告王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在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在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在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在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尚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