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宪良与李福征、刘钻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良,李福征,刘钻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张宪良,居民。被执行人李福征,农民。被执行人刘钻记,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宪良与被执行人李福征、刘钻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2014)郓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姜海峰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