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宋伟与孟凤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孟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宋伟,居民。被执行人孟凤云,居民,本院在执行宋伟申请执行孟凤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凤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宋伟及法定代理人向本院依法申请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宋伟申请执行孟凤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