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高武香与薛军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武香,薛军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高武香,女,生于1973年3月11日,汉族,居民。被告薛军刚,男,生于1975年5月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武香诉被告薛军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武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武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武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