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冠宇日用金属制品厂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杰铭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冠宇日用金属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杰铭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冠宇日用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投资人关永康。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杰铭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秀。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冠宇日用金属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杰铭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冠宇日用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2.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冠宇日用金属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