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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追日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51号原告上海追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注册号:310107000411321。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注册号:510000000042038。法定代表人杜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追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追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7元,由上海追日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