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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曾甲与廖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甲,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曾甲。法定代理人:曾乙。被执行人廖某某。曾甲与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中2014年2月至11月廖某某应给付曾甲抚养费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固红审判员  李世平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 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