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曾甲与廖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甲,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曾甲。法定代理人:曾乙。被执行人廖某某。曾甲与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中2014年2月至11月廖某某应给付曾甲抚养费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固红审判员 李世平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 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