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义信用社诉被告魏有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义信用社,魏有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义信用社。负责人吴国兵,主任。被告魏有钱,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向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义信用社诉被告魏有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义信用社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义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义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义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邱仕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