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尖行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诉黑龙江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鸭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黑龙江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行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黑鱼泡路。法定代表人刘恒利,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成广,该办科员。被执行人:黑龙江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处罚一案,双鸭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出双散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双鸭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出双散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双鸭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出双散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双鸭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出双散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董 曼审 判 员 :王忠远代理审判员 :王广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政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