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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淳朴、申请人淳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淳之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淳朴,淳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淳朴,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淳静,女,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淳朴、淳静要求宣告淳之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淳之扬,男,193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2013年11月迁至成都市武侯区,系申请人淳朴、淳静之父。申请人淳朴、淳静称被申请人淳之扬已于2013年10月22日离婚,至今未再婚,被申请人淳之扬只有淳朴、淳静两个子女。现被申请人淳之扬长期患精神病,因生活无法自理,由申请人淳朴、淳静照顾。申请人淳朴、淳静于2015年1月6日起诉来院,要求认定淳之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淳朴、淳静共同担任淳之扬的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淳之扬患有脑器质性精神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淳之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淳朴、淳静为淳之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