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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秦喻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秦喻,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六村民小组。秦喻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六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秦喻土地补偿款20780元。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为21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六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农村经济合作社、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131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