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商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美勤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美勤,杜爱萍,张晓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商初字第2426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美勤,男,生于1972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杜爱萍,女,生于1972年10月1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张晓兰,女,生于1984年7月14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美勤、杜爱萍、张晓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2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寒人民陪审员 赵百庆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