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耿某甲、耿某乙民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耿某甲,耿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01号原告:李某,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新,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李某的父亲。被告:耿某甲,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耿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被告耿某甲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耿某甲、耿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