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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耿某甲、耿某乙民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耿某甲,耿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01号原告:李某,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新,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李某的父亲。被告:耿某甲,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耿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被告耿某甲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耿某甲、耿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