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祁建洪与被告雷永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建洪,雷永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祁建洪,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月。被告雷永忠,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建洪与被告雷永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建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建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建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祁建洪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