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民初字第3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连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梁力、杨洪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力,杨洪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庄民初字第3188-1号原告:大连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梁力,男。被告:杨洪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力、杨洪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梁力、杨洪艳所有的,登记在梁力名下的辽Bxxx**丰田牌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梁力、杨洪艳所有的,登记在梁力名下的辽Bxxx**丰田牌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王霞、李云峰所有的,登记在王霞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xxx**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