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坪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坪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罗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在镇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月9日,以立案案由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冉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