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高志民与高伏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民,高伏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高志民。委托代理人蔡娴(受高志民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伏发。本院受理原告高志民与被告高伏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高伏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安徽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圩19号,要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高伏发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圩19号,现高志民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伏发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家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