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颜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4)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修猛、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于2014年8月31日18时15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本市东园镇新林村下洋社往颜厝镇方向行驶,途经东园镇厚境村腾龙小区村道路口时被龙海市公安局东园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1.48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东园派出所的出警经过、发破案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购买发票、合格证、扣押清单、人员基本信息等;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颜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颜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颜某可以宣告缓刑,但颜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闽龙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