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执字第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纸主送金湾区人民法院核稿人意见局长意见主管院领导批示拟稿时间:2015年1月12日文件编号:(2015)珠金法执字90号拟稿人:陈晓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字第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万寿路201-02号商铺之二。法定代表人张春,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陈余,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27号、(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内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247,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另支付工程款214,91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475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共计816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额暂以560,716.3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晓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敏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