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益赫执字第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国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国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534-2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吉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谢国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国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国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国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明代理审判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谭环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