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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斐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斐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3号罪犯黄斐忠,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斐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斐忠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2分。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斐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7日至2015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