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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02叶春桃、叶杏、叶春李与文先林、深圳市金飞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桃,叶杏,叶春李,文先林,深圳市金龙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123-1号原告叶春桃。原告叶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佩娟,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东岳,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叶春李。被告文先林。被告深圳市金龙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彬洪,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福权,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公司。负责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桃、叶杏、叶春李与被告文先林、深圳市金龙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  小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家纬(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