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马小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马小霞,佛山市顺德区日晖贸易有限公司,江玲,区兆基,吴健民,江毅,马美霞,何淑颜,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2号。负责人廖雪伟。被执行人马小霞,女,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日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路7号之二。负责人江飞。被执行人江玲,女,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区兆基,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健民,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江毅,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马美霞,女,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淑颜,女,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江飞,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日晖贸易有限公司、江毅、江飞、何淑颜、江玲、区兆基、马美霞、马小霞、吴健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157974.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敬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敬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