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立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厉建彩与平邑县胜达复混肥厂等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厉建彩,平邑县胜达复混肥厂,王国胜,尹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93号申请人:厉建彩,居民。被申请人:平邑县胜达复混肥厂。负责人:王国胜,厂长。被申请人:王国胜,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尹超,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及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9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国胜所有的福田牌货车二辆,车牌号分别为:鲁Q×××××、鲁Q×××××。查封被申请人尹超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北京现代牌BH6470MAY)一辆,车牌号为:鲁Q×××××。查封被申请人平邑县胜达复混肥厂、王国胜所有的房产二处:房产证号:17××33、17××34。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新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