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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一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一初字第1449号原告孙某某,1977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杰,哈尔滨市道外区正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某,1981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在华代理审判员  吕 红人民陪审员  滕韶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