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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执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耀均与钟祥市虎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均,钟祥市虎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执字第00154-1号申请执行人陈耀均。被执行人钟祥市虎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开国,该公司矿长。本院在执行陈耀均与钟祥市虎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祥市虎山矿业有限公司未生产,申请执行人陈耀均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