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执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耀均与钟祥市虎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均,钟祥市虎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执字第00154-1号申请执行人陈耀均。被执行人钟祥市虎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开国,该公司矿长。本院在执行陈耀均与钟祥市虎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祥市虎山矿业有限公司未生产,申请执行人陈耀均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