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孙昌舰与赵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舰,赵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泉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孙昌舰。被告赵旭。原告孙昌舰诉被告赵旭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昌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旭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昌舰诉称,2014年5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请求原告帮其代垫人员工资和项目费共计1493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代垫款1493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旭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被告经营的徐州宏博网络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经被告请求,原告帮其垫付了该公司梦幻西游网络游戏项目组人员工资9200元(4人×2300元/月×1月)、梦幻西游网络游戏项目费4650元、DQ10网络游戏项目费1080元,合计14930元。期间被告还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8月4日,被告在写有双方账目的流水账上签署“以上情况属实赵旭”并加按指印,该流水账中间部分写有“私人金额:工资9200=2300·4梦幻:4650元(结人员工资)Dq:1080元(项目费)”,最后部分写有“总计:122730元+7270”,同日被告还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内容分别为:今欠孙昌舰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于2014年8月4日还清,如到期不还每日违约金为本金的20%;今欠孙昌舰柒万柒仟元整(77000元)于2014年8月28日还清如到期不还违约金为本金的20%。原告陈述本案诉请的款项就是流水账中“私人金额”下的“工资、梦幻、Dq”三项,流水账上122730元加上7270元利息,合计130000元与两张欠条合计130000数额是一致的,均包含了本案中诉请的14930元。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孙昌舰代被告赵旭垫付人员工资、项目费合计14930元,被告赵旭对此签字确认并出具了欠条,现约定的还款期限以至,被告赵旭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原告孙昌舰垫付款149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昌舰垫付款14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0元,由被告赵旭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平代理审判员 许春燕人民陪审员 余 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