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邵阳市化纤制线厂解散清算小组与罗洪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化纤制线厂解散清算小组,罗洪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7号原告邵阳市化纤制线厂解散清算小组。法定代表人杨柏顺,该清算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苏和平,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洪鸣,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邵阳市化纤制线厂解散清算小组诉被告罗洪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化纤制线厂解散清算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