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受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瞿伟丽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瞿伟丽;吴喆尧;吴泽楷;瞿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受终字第2号上诉人瞿伟丽,*生,汉族,住***。上诉人吴喆尧,*,汉族,住****。上诉人吴泽楷,*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吴喆尧,系吴泽楷之父,住同上。上诉人瞿伟发,*生,汉族,住****。上诉人瞿伟丽、吴喆尧、吴泽楷、瞿伟发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受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起诉完全符合条件,希望本院撤销原审法院错误的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依据。上诉人以***冒名顶替承租人瞿伟丽签字所提起的诉讼,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未予受理。二审中,瞿伟丽、吴喆尧、吴泽楷、瞿伟发亦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故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