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行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方震富、方美珍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方震富,方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行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武平县支行,机构代码:49092743-0,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竹园路14号。法定代表人傅智彪,行长。被执行人方震富,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方美珍,女,195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原告利息13899.97元,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310元、执行费10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美珍在中国工商银行武平支行的存款140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