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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韩晓飞与朱文光、陈伟、王立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飞,朱文光,陈伟,王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韩晓飞,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市。被执行人朱文光,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陈伟,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立光,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韩晓飞与朱文光、陈伟、王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8000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新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交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