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法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国中与被执行人田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中,田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中,男,汉族。被执行人田永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国中与被执行人田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中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751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田永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田永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永波给付了5000元赔偿款,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田永波在建设银行的存款19000元,合计24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国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永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国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国中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