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立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崔景田、许桂英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崔峰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崔景田,许桂英,王晓艳,崔丽荣,崔峰瑞,董俊,济南润鹏物流有限公司,济南上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立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负责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凤英,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景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桂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晓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丽荣。法定代理人王晓艳,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吉街**号,系崔丽荣之母。被上诉人崔峰瑞(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理人王晓艳,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吉街**号,系崔峰瑞之母。原审被告董俊。委托代理人高义前,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济南润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玉函路109号B座2-101室。法定代表人张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义前,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济南上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宝华苑1号楼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刘玉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义前,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3日向其邮寄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郝全树审判员 吴东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