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军诉被告张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张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榆民初字第00675-1号原告陈军。被告张晓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张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晓玉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泽民巷西五排3号1层1号、2号、3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1017**)予以查封。原告陈军自愿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晓玉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泽民巷西五排3号1层1号、2号、3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1017**),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闫冰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