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常爱东与臧连爱、狄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爱东,臧连爱,狄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044号原告常爱东,居民。被告臧连爱,居民。被告狄克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爱东与被告臧连爱、狄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爱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臧连爱、狄克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爱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爱东撤回对被告臧连爱、狄克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常爱东负担。审判员 顾丽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春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