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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常爱东与臧连爱、狄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爱东,臧连爱,狄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044号原告常爱东,居民。被告臧连爱,居民。被告狄克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爱东与被告臧连爱、狄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爱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臧连爱、狄克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爱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爱东撤回对被告臧连爱、狄克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常爱东负担。审判员  顾丽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春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