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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凡林。被告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