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逢兴诉被告清远市卓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逢兴,清远市卓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61号原告:郭逢兴,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国昌,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卓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东B24号区汇贤花园二期首层1号铺。法定代表人:黄海兵。委托代理人:梁永联,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庆斌,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逢兴诉被告清远市卓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逢兴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清远市卓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逢兴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清远市卓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逢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原告郭逢兴负担。审判员 李 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