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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沈富林诉罗德文、饶世先、饶世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富林,罗德文,饶世先,饶世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初字第17号原告沈富林,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明俐,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德文,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饶世先,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被告饶世祥,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富林诉被告罗德文、饶世先、饶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富林不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向其书面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其在7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800元,但原告沈富林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富林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贝贝代理审判员  熊 疆代理审判员  王 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仕宝 来源:百度搜索“”